消费公益诉讼,可以惩罚性赔偿
编者按:今年三月十七号,社长推送了一则消息,惩罚性赔偿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是什么鬼?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食品药品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药品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在私益诉讼中,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支持的是消费者。消费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原告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第十七条原告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请求被告承担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从这些法条完全看不出来,公益诉讼中,原告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今天看了这则判决,仍然非常困惑。法院认为,“即使没有消费者起诉刘邦亮,依法也不能免除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消费者之所以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是基于消费者和刘邦亮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而检察机关很显然不是合同当事人。小编也想不明白,为何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追缴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应上缴国库?更困惑的是,法院认为,上交国库的案涉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发生转化,事实上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类似。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粤01民初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欧名宇,检察长。
出庭检察人员:陈宏,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检察官。
出庭检察人员:薛志英,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
被告:刘邦亮,男,汉族,年1月25日出生,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监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卡方,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欣,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益诉讼起诉人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因被告刘邦亮生产、销售假盐,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向本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于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1月4日公告了案件受理情况,并将案件受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了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年2月9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陈宏检察官、薛志英检察官出庭参加诉讼,经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并经被告刘邦亮同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卡方律师、张颖欣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邦亮通过远程视频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在对被告刘邦亮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一案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存在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形。经调查,自年6月开始,被告刘邦亮在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小坪安达路自编83号仓库内,利用购进的工业盐生产包装假冒“XX”牌注册商标食盐的假盐,后批发给蔡任经等人销售。同年10月18日,被告刘邦亮在上址生产假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生产的假盐产品6.42吨、半成品、包装材料及生产工具1批。经抽样检测,所检样品的碘含量均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要求。经统计,被告刘邦亮生产、销售的假盐共计余吨。上述事实已经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刘邦亮的行为已被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年10月17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年4月11日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发出穗检民建[]5号《检察建议书》,建议该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年4月13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就刘邦亮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违规生产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假冒伪劣食盐产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检察日报》进行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为一个月。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于年4月21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送达《关于广州市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的复函》(粤消委[]24号),决定不对被告刘邦亮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一案中存在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至今,本案亦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刘邦亮违反《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条规定关于食盐定点生产、专营专卖的规定,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生产食盐且未进行加碘供应,对外销售时以非碘盐冒充碘盐,属于《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盐产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及被告刘邦亮的供述,被告刘邦亮共生产、销售食盐共余吨,每吨假冒“XX”牌食盐的价格为元,经测算,被告刘邦亮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盐产品的总价款最低约为00元(吨×元/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对被告刘邦亮处以价款十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即被告刘邦亮应承担人民币000元的赔偿金,并在广东省级以上电视台及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开道歉。
食用非碘盐、工业盐等不符合规定的食盐危害巨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健康权益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等必须依法受到保护。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职责。鉴于受损害的消费者众多且无法确定,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又拒绝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故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刘邦亮支付其所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食盐产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000元(上述款项上缴国库);2.请求判令被告刘邦亮在广东省级以上电视台及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开道歉。
被告刘邦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当庭出示了其履行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有关证明材料,以及来自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粤刑初号刑事诉讼卷宗中的刑事判决书和被该判决书所采信的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鉴别报告、专家说明函等证据材料。
被告刘邦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对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的上述证明材料和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被告刘邦亮没有证据材料向法庭出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卡方律师当庭出示了其下载于“XX”牌商标所有权人广东盐业公司网站无碘盐销售的广告材料,意欲证明无碘盐食用的无害性。
被告刘邦亮辩称其仅有生产行为,没有销售行为。其生产假盐的行为有可能侵害了有些人的身体,但只是一种可能,到现在为止也没有人指控我。不能因为这种可能就追究我的责任,因为没有因果关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卡方律师当庭发表了主要辩论意见,张颖欣律师发表了补充辩论意见,庭后,两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共同署名的书面代理意见。本院综合辩论意见如下:一、本案存在少列诉讼主体的情况。(一)蔡任经、郑崇宾应作为本案诉讼主体。在()粤刑初号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有关材料显示该案还涉及到蔡任经、郑崇宾。因此,本案的主体至少应为刘邦亮、蔡任经、郑崇宾三人。(二)若蔡任经、郑崇宾列为本案被告或第三人,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由于蔡任经、郑崇宾为有关刑事案件的有关人员,其在被告刘邦亮制造、销售假冒伪劣食盐的过程中,参与了销售的环节,该两人清楚知道有关假冒伪劣食盐的销售情况。而有关假冒伪劣食盐的销售量是本案公益诉讼请求的主要事实依据。因此,把两人列为本案被告或第三人有利于查明本案的主要事实。二、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刘邦亮生产假冒伪劣食盐的行为对消费者造成实质侵权的结果,即不能证明被告刘邦亮的行为已经对消费者构成侵权。本案为侵权之诉,除了需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以外,还需证明侵权行为已经造成侵权结果的发生,且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刘邦亮侵权的程度及侵权的范围。1.本案被告刘邦亮侵权行为程度难以证明。被告刘邦亮侵权行为实施时间较短。被告刘邦亮自年6月开始生产假冒伪劣食盐,于年10月被逮捕,其生产假冒伪劣食盐时间只有4个月。有关假冒伪劣食盐流通到市场最长的时间为4个月。2.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假冒伪劣食盐已经在市场上被消费者购买并食用的数量,无法证明其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如前文所述,根据()粤刑初号刑事判决书的内容,仅能确定被告刘邦亮生产了吨的假冒伪劣食盐,但没有证据证明到底有多少假冒伪劣食盐已经流通到市场、通过消费者进行消费的方式被购买使用。因此,本案没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二)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刘邦亮的行为已经对有关消费者造成实质的侵权结果的发生。1.并非所有消费者食用缺碘盐都会出现缺碘症状。(1)根据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一般来说,缺碘地区居民只要持续半年食用非碘盐会出现响应缺碘症状。”因此,即使在缺碘地区,只有长期食用缺碘盐才会对消费者造成侵权结果。(2)根据食用盐的一般消费习惯,一袋g的盐,对于一个一家三口的家庭,可以使用1个月。而消费者一般没有屯盐的习惯,都是用完一包买一包。因此,同一个消费者连续半年食用本案所指假盐的可能性不大。2.退一步说,到目前为止没有相关消费者提出其因食用涉案假冒伪劣食盐而出现有关缺碘症状。而且,有关食用缺碘盐所产生症状的研究、报告等仅是一个概括的结论,并不能够完全套用到个案。(三)在广盐食品专营店的 姜耀庭
审 判 员 韩 方
审 判 员 李 琦
人民陪审员 姚冬湖
人民陪审员 唐伟珍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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