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法律风险点企业合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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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条避坑指南之案例评析
(二十三)
“企业合规条避坑指南之案例评析”栏目,立足于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常见的法律风险点,结合最新司法实践案例,与“违法广告全案说”、“虚开发票全案说”及“市场监管全析透”等栏目,以案说法,为企业合规提供多方位、细致化、实践性的避坑指南。
本期将带来企业合规条避坑指南之案例评析(二十三)——标的物的风险防控。
避坑指南
标的物的风险防控
在买卖过程中,由于不可归因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如水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可能会致使标的物遭受毁损、灭失的情形,这种风险具有不可预见性,当事人应通过对标的物交付方式、交付时间的约定将该风险降至最小化。
首先,除双方有特别约定外,合同法规定以“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分界点,即标的物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此对买方而言,卖方送货的交货方式使买方承担最小风险;而对卖方而言,买方自提则会使卖方承担最小风险。
其次,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约定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再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最后,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案例评析
01包某、华洋摩托车配件商店与长江三轮摩托车行买卖合同纠纷案
包某系原告通化市东昌区华洋摩托车配件商店经营者。年9月9日,原告包某通过电话向被告订购蓝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1辆,价款13,.00元,原告包某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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