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电子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签订电子合同
有法律效力吗?
《民法典》系列普法活动之二
《民法典》实施前,因“网购”过程中签订的“电子合同”效力问题而引发的争端屡见不鲜,针对上述问题,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首次针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标的物交付时间等内容作出规定,弥补了法律空白,为类似的争议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案件回放
年5月14日,富友保理与刘某某签订《保理业务协议》,由富友保理向刘某某出借资金50,元,借款期限为30天(自年5月14日至年6月13日),利率为日息万分之六,资金管理费率为每日万分之一,罚息率为每日万分之三点五。双方在协议中还约定,刘某某及所经营商户作为A公司(富友保理的关联公司)支付业务客户,同意将A公司作为其所经营商户的银行卡POS收单服务唯一提供商。刘某某向富友保理申请保理融资,刘某某同意将双方约定商户指定时段内的POS应收款质押给富友保理。协议签订后,A公司按照富友保理要求,于年5月14日向户名为刘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进行资金代付,金额为50元。之后,根据富友保理要求,于年6月至9月向户名为刘某某的同一银行账号进行资金代收,金额共计元,余下欠款刘某某未再向偿还。富友保理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某返还借款26,元及利息、资金管理费。而刘某某辩称自己与富友保理之间不存在保理合同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富友保理主张与刘某某之间有借款关系,但其提供的经公证的网页缺乏客观性,内容也不能证明其与刘某某签署了《保理业务协议》,5万元款项也是由A公司而非富友保理支付,刘某某还款也是向A公司支付。因此,富友保理缺乏有效证据证明其与刘某某之间具有借款关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富友保理全部诉讼请求。富友保理不服一审结果,提出上诉,并提供了A公司关于富友保理与刘某某之间资金往来的证明。
二审法院认为:富友保理应当依照协议约定,足额出借资金给刘某某。刘某某没有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费用,经富友保理书面催告后,仍未偿还的,富友保理有权提前终止协议,并要求刘某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富友保理提供了经公证的网页和A公司出具的对刘某某的账号进行资金代付和代收情况说明,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富友保理与刘某某通过网络签订了《保理业务协议》,且富友保理已通过A公司向刘某某代支付5万元,刘某某亦陆续还款合计元。因此,法院认定富友保理与刘某某之间的保理合同关系成立。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富友保理借款本金26元,利息、资金管理费元以及逾期利息等损失。
二、法律解析
本案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的观点迥异,其争议焦点在于富友保理与刘某某之间是否存在保理合同关系,即签订的电子合同是否成立并有效。上述案例是在《民法典》出台前发生的,由于当时并没有关于电子合同的明确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在审理后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借款协议,二审法院在综合考量全案证据后,认定双方当事人通过互联网签订的借款协议成立并有效,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生效后,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原《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同时,《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民法典》正式生效后,为电子合同的效力提供了法律依据,以立法形式,肯定电子合同未来发展前景,保障了商事活动中双方合同可以通过便捷的电子合同方式订立,减少了书面合同订立的繁复性。
三、延伸阅读
(一)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
1.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
1.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三)电子合同的交付时间(《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
1.电子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2.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3.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四、企业签订电子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
与传统合同相比,电子合同因其没有当事人的实体签章、需要其它载体(如账户密码等)方能进行显示与调取、内容易被修改等特点,给企业合同签订和履行等方面增加了一定风险,因此,在签订电子合同时,除通常的注意义务,还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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