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国观点货运代理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中
货运代理合同的含义
货运代理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委托合同,一般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合同。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包括订舱、报关、报检、报验、代办货物保险、包装、绑扎固定、监装/监卸、集装箱拖箱/还箱/装箱/拆箱、分拨、中转、仓储、缮制/交接相关单证和费用结算等事宜。
货物运输合同的含义
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按照约定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并交付给收货人,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
货运代理合同的管辖法院
1、《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海上、通海水域的船舶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受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因此,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如为海上、通海水域的货运代理合同则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如为涉及铁路的货运代理合同则由铁路法院专门管辖。
另外,笔者在网上看到网友发布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联席会议纪要二》(年7月31日),当中提到“货运代理合同是指委托人和代理人约定,由代理人为委托人处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事务的合同。货运代理合同纠纷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代理人办理委托事务的地点是货运代理合同的履行地。实践中需注意货运代理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不应简单以货物运输的始发地、目的地作为货运代理合同的履行地。立案审查时,如无法确定货运代理合同的履行地,则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对于上海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除非货运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且该“合同履行地”与本次货运代理过程有实际的连接点,否则如前往“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可能存在因“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而不予立案的风险。
货物运输合同的管辖法院
1、《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规定:“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二)项规定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指合同约定的或者实际履行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合同约定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与实际履行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的地点确定案件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因此,因货物运输合同产生纠纷的,可以向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或转运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因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铁路法院专门管辖。
以上为笔者整理的货运代理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中的管辖法院,建议在确定管辖法院之前务必先判断合同性质,以便确定、选择拟提起诉讼的法院。
-END-撰稿陈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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