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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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本团队前两期分享承包人、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可能的诉讼请求。在发包人特别是开发企业不景气的当下,承包人能否实际取得工程价款,诉讼中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怎样主张和是否能得到支持就非常重要。本次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优先受偿权根据司法解释新更改部分进行了简单的总结,现与各位分享。

一、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

根据《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知,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施工人以及次承包人和合法的分包人。

另,《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对比本文所述条文将原《司法解释(二)》(年2月1日起实施,现已失效)中“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这句话进行了删减。

二、行使期限

根据《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条文与原《司法解释(二)》(年2月1日起实施,现已失效)改动较大,也是本次司法解释中修改的重点。本条增加了“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句话,并将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从六个月延长至十八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享有的行使期限是18个月:需注意此处的“18个月”在法律上属于“除斥期间”,其并不会因本次新冠疫情及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等而中止或者中断。因此,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应当及时行权,否则,会因逾期行权导致优先受偿权消灭,影响自身合法权益。

三、行使的前提条件

根据《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而且在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无论工程是否已经竣工,承包人都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行使范围

跟《司法解释(一)》第四十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知,可优先受偿的建设工程价款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除此之外,不可优先受偿的建设工程价款有,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等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五、行使的放弃或限制

根据《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知,承包人有权放弃或者限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但是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否则,该放弃或者限制无效。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优先受偿权的放弃或者限制损害了建筑工人利益是一个难题,一般需要结合承包人的资产负债表、承包人支付能力、是否实际拖欠工人工资、工人工资的支付是否存在其他有效保障措施等因素综合判断,单纯的拖欠一个或者几个工人工资并不能证明该放弃或者限制已经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六、具体建议

1.首先承包人应先审查有无优先受偿权: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对所有工程的施工合同进行审查,尤其是一些已经完工、解除合同或者产生争议的施工合同,审查并筛选出自己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施工合同。

2.承包人应注意及时行权:对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施工合同,建筑施工企业应在优先受偿权期限届满前及时向发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

3.明确行权内容:建筑施工企业在向发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时,无论是采用书面形式、电子形式还是当面形式,必须明确行权内容,至少应体现“针对哪一工程项目的哪一份施工合同行使优先受偿权”,工程项目应至少说明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范围、工程价款、是否已竣工验收、是否已完成结算、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等。施工合同必须要说明“合同编号”及“签订日期”等。

来源:律界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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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刚律师

李德刚律师于年7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先后任职于某中外合资公司和某国有集团公司法务部,年9月开始专职律师执业,至今已从事法律工作25年余,律师执业22年余,先后执业于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山东国谊律师事务所,年合伙创设山东和翔律师事务所,年加入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执业律师。作为一名实务型律师,在25年的法律工作中,本律师代理了大量的民商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案件,尤其是在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代理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诉讼技巧,并为多家企业单位、金融机构、建筑施工企业等大型国有及中小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现担任济南市第八届法律顾问业务委员会委员,致力于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研究和宣传,促使法律顾问成为企业的必备,让法律顾问在企业的成立、投资决策、经营管理、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知识产权保护等过程中,充分体现其自身的价值,努力实现法律的预防功能,减少和避免企业及领导层法律风险,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现业务领域侧重于建筑施工、买卖合同、公司股权、民间借贷等民商事诉讼及法律顾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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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集团公司诉鄂尔多斯市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金额约万元;

中国某集团公司诉广西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金额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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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多家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的制定、股权及公司治理架构设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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