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的亮点与创新丨德恒研究
编者按:《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因此对于《民法典》的学习理解,不仅要研究条文的法理基础,更要结合实际探寻其对司法裁判的影响。此次民商事业务中心特开辟“民法典学习专栏”,旨在组织德恒律师对《民法典》的条文变更、立法目的、实践应用等方面进行学习讨论,并将成果予以发表,以飨读者。
话题
《民法典》合同编相较《合同法》创新构建科学的合同法规范体系,增加了四类典型合同,对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保全、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终止、违约责任等规则和制度以及典型合同部分内容进行了完善。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准确理解《民法典》中认定合同行为效力规则的含义,以确保裁判的妥当性。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编
一、引言
我国《民法典》遵循以德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的法典编纂通例,采用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设总则、分则的层次结构。在民商合一体制下,层次结构的具体设计比之德国、日本等民商分立国家的民法典更为复杂,考验立法者的法律智慧,需要下工夫推敲。
年5月28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共个条文,除附则中的第条和第条外,其余个条文分布在《民法典》的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其中,合同编是体量最大的一编。
这些新规定,坚持逻辑和实践相统一、合同自由与国家适度干预相统一、平等保护与倾斜保护相统一、诚信严格履约与情势变更相统一、理论自洽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统一、传统与现代相统一。切实实施《民法典》,要在深刻理解《民法典》基本精神的基础上,坚定制度自信,实现思维方式从立法论向解释论的转变。
二、合同编的体系创新
(一)以合同编代替债权编的具体安排民法典通过巧妙的立法安排将债法内容置于不同的体系之下。首先,侵权责任作为权利的救济手段独立成编。其次,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通过在合同编下设“准合同”分编加以规定。再次,债法总则的其他内容则被穿插于合同编不同章节之下。
1.将单方法律行为规定于合同的订立一章单方法律行为如单方允诺也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其与合同尤其是双务合同的性质存在较大不同,但是在履行及其违反的法律后果上,与合同规则相同。民法典在合同编通则“合同的订立”一章中第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使得单方法律行为在民法典中也找到了其适用的位置。
2.在合同的履行一章规定债的分类债的分类是债法基本内容。民法典合同编将其规定于通则部分“合同的履行”一章之下,其中第条规定了“金钱之债”,第条、第条规定了“选择之债”,第条规定了“按份之债”,第条至第条规定了“连带之债”,第条、第条规定了“第三人履行之债”,第条规定了“第三人代为履行”。以上内容均为债法总则的内容,但是合同法是债法最重要的部分,如此安排在维持合同法体系完整性的基础上,也达到了使合同发挥债法总则功能的立法初衷。
3.在条文表述上区分合同权利义务与债权债务民法典中,凡表述为“债权债务”的,均是债法通则内容1,表述为“合同权利义务”的,则仅适用于合同。此种区分除前述债的分类外,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章也充分体现,如民法典第条区分合同解除与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分别表述为债权债务终止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因清偿、抵销、提存、免除都是单个债权债务终止的原因,而合同解除导致清算关系的发生,可能发生恢复原状、违约赔偿等新的权债务关系,与合同法第91条相比,民法典的规定更加科学。
????(二)因应实践需要、增加合同与准合同类型???????合同编第二分编对各类典型合同进行了规定。典型合同就是立法者在对社会生活中各类典型的交易类型深刻观察的基础上,将其一方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按照交付标的物转移所有权、交付标的物转移使用权、提交工作成果、提供劳务等典型的给付义务加以类型化、具体化,从而确定为各类有名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而对于其相对人的主给付义务(除赠与合同这一无偿合同之外)则统一规定为给付金钱,从而对各类典型合同加以法律上的界定,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具体交易类型对当事人的主义务、从义务、附随义务等进行规定。这些规范原则上是任意性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自动订入合同,从而指引和便利当事人进行交易;也为最相类似的无名合同提供了可供参照适用的规范。
值得一提的是,除将既有合同法中十五类有名合同以及担保法中的保证合同纳入之外,结合社会生活中的需要,合同编新增了三类典型合同。保理合同旨在推动保理行业健康发展、助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物业服务合同则致力于破解小区治理难题,切实保护业主权利,为规范物业服务、解决物业纠纷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证;而合伙合同则为组织体之外的合伙行为提供了基本遵循,也为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各类共同行为的法律调整提供了指引。
在形式意义上的债法缺失的情况下,民法典合同编增加了准合同这一分编,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这两类司法实践中长期被忽视的制度进行了全面规定。较之于比较法上将其规定在债法总则的做法,这一做法显然在体系上更为妥当,突出了其与合同制度之间的密切联系。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的编排顺序,也为实务中请求权基础检索提供了基本的指引。
三、合同编的具体制度创新
合同编突出问题导向2,积极回应实践中广大人民群众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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